当地首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六名男人抓捕收买野生鸟类2万余只,形成超过8900只野生鸟类逝世……4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被判决补偿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26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揭露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何某贤六人均无打猎证。2018年10月左右,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等5人来到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运用捕鸟器、鸟网等法令清晰禁止的方法不合法打猎野生鸟类2万余只,形成至少8902只野生鸟类逝世,活体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放生。何某贤在明知的情况下以0.5元到3.5元不等的价格收买陆某等5人不合法猎获的所有野生鸟类。
经判定,逝世鸟类触及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等7种,这7种野生鸟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上述7种鸟类的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本案中死体野生鸟类经济价值26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鸟类发挥着巨大的生态系统服务功用,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文化及观赏价值,不合法打猎将会严峻影响到野生鸟类的种群及其地点生态系统的功用,陆某新等5人不合法捕抓野生鸟类,损坏生态,危害公共利益,应当进行赔礼道歉和承当生态资源危害补偿职责。
法院同时认为,不合法捕猎和不合法收买是一个利益链条,捕猎者和收买者在这一利益链条中对自己的效果、利益都有清晰的认知,对捕抓、收买野生鸟类损坏生态都有清晰的判别,捕猎者和收买者片面上具有一起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收买行为,就没有利益的驱使,大规模、重复的捕抓野生鸟类的行为就不会产生,捕猎者和收买者互相互相利用,各自行为均为全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故收买者与生态资源危害之间具有法令上的因果关系,何某贤与陆某新等5人构成一起侵权,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此前,上述六人被当地法院分别以不合法打猎罪,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判处10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不合法打猎“三有”野生鸟类会严峻影响到野生鸟类的种群地点生态系统功用,会导致野生鸟类的种群下降,影响鸟类的虫鼠害防治、种子传达及分散、植物授粉、抑制杂草生长及分散等生态功用的发挥等。